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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技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心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资助项目 (以下简称资助项目)。
第三条 中心科研基金资助具有创新性的医学考试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项目,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原则,确定项目。凡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均可按《管理办法》申请承担资助项目。
第四条 资助项目分为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资助期限最长为三年 (特殊项目例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指南的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项目等工作,并对开展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资助项目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项目依托单位的申请者 (以下简称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项目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请者须符合《管理办法》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岁(含65岁)。
第八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 2项。申请者每年研究工作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 每年 12月10日集中受理依托单位申请书,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资助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研究统计处形式审查、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统计处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经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研究统计处按《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三条 研究统计处对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报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评审。提请评审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 130%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统计处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当年的申报项目。研究统计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评议情况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管理委员会建议批准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第十五条 当专家评审组评审涉及与自己单位有关的项目时,须回避该项目的评审过程。
第十六条 对申请者以往负责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报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统计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批准建议,提出批准方案,提请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研究统计处根据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项目批准通知书,对未获批准的申报项目反馈不予批准的意见(整理稿)。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项目计划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两份报送研究统计处。研究统计处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研究统计处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每年 12月10日,管理委员会专家组将对在研项目进展、结题报告进行评审。4月份,专家组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基金项目进展报告》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的要求,集中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研究统计处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对 6月15日前补报、纠正的项目,经研究统计处审核后解除缓拨。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向研究统计处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统计处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 1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研究统计处签署意见,报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研究统计处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管理委员会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报研究统计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研究统计处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研究统计处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依托单位须认真审查,在次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前将本单位全部应结题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研究统计处。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研项目涉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者或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冻结其资助项目,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研项目经评审未达到《管理办法》标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由中心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由中心和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和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所有。
第三十一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除成果不宜公开的以外,均应采取积极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广,包括:
(1)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考试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2)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3)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4)对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每年 7月10日受理当年紧急启动项目。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研究统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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