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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
卫医发 [2002]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卫生部令<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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