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考试技术考务管理科学研究考试服务培训园地专家简介医师园地《中国医师能力评价》医学教育评价学组
首页 > 医师资格考试 > 考务专栏 - 公告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的通知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医考委[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卫医考委发[2000]第7号)第十五条、二十二条等修改如下: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

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号由考点在考生报名时按13位数字编排,序号按不同报考类别分别从1至999依次编排。格式如下:

考区 考点 年度 报考类别 识别码  序  号

□ □   □ □   □ □   □ □ □   □    □ □ □

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号为12位数字,序号由考点根据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随机生成,格式如下:

考区    考点  年度    报考类别  序  号

□ □   □ □   □ □   □ □ □    □ □ □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考点应指定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任务。

考点应根据医学综合笔试考生人数和类别设置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八十厘米以上,标准考场座位号为1到30。

考场内同报考类别考生准考证起止号应和座位号顺次对应;考场考生座位编排情况,考前应保密,不得随意调整。

考场号编排方式为:

考区  考点  年度 报考类别  序  号

□ □   □ □   □ □   □ □ □  □ □

混合考场不同报考类别应单独编座位号。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除必备物品、文字外,室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三、根据需要,监考员守则(原附件一)、准考证(原附件二)、考场规则(原附件三)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附表一)、《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汇总表》(原附表二)作了相应修改,《医学综合笔试违规、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原附表四)修改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

相关考务工作按照此文执行。

附件:

附件一:监考员守则

附件二:准考证

附件三:考场规则

附表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件四:医学综合笔试违规、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后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本网(国家医学考试网)所刊载的所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软件、声音、相片、录相、图表,广告、商业信息及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除特别标明之外,版权归国家医学考试网所有。未经本网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全部或局部复制、转载、引用,再造或创造与该内容有关的任何派生产品,否则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凡特别注明稿件来源的文/图等稿件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

 
中心简介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意见箱   京ICP备 07005584号
Copyright © 2006-2007 NME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国家医学考试中心